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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保护女职工结婚、怀孕、、哺乳等方面的特殊权益。...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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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性骚扰情形的,女性有权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妇女组织和有关机关投诉:(一)在生产劳动地点、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用肢体动作挑逗和戏弄女性;(二)故意撕脱女性的衣服,明显暴露女性身体隐秘部位;(三)故意触摸女性的身体;(四)用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骚扰女性;(五)利用其它方式对女性进行性骚扰。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执行书,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处理也不答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不得提高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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