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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六个月内未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予处罚。也就是说,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必须在...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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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的追诉时效。考虑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因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与《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相比,期限大大缩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过了六个月就不再追究和处罚。 所谓的“被公安机关发现”,不能仅仅理解为被公安机关直接发现,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亲眼所见,还包括被公安机关间接发现,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有关单位或者群众举报等。 这里的未被“发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没有被发现,二是虽然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知该行为是由何人实施的。
治安处罚决定与执行是分离的,一般情况下,法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例外情况可以当场缴纳。如果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将按照每日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展开剩余64%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也就是说,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责任,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之内。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的追诉时效。考虑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是一种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因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与《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相比,期限大大缩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为六个月。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过了六个月就不再追究和处罚。 所谓的“被公安机关发现”,不能仅仅理解为被公安机关直接发现,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亲眼所见,还包括被公安机关间接发现,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有关单位或者群众举报等。 这里的未被“发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身没有被发现,二是虽然发现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不知该行为是由何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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