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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不再负有保密义务。...
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另外,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并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情况下签订保密协议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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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承担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若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会承担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公司负责人,参与公司的决策、监督、管理、经营,对公司的情况非常熟悉,知悉公司的许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为公司履行保密义务提出要求。公司作为有独立利益的生产经营组织,是有许多不应为外人所知的秘密的,或者是公司本身认为是秘密的东西,比如公司的专利技术,某种专有的生产工艺,未申请专利的设计,客户的资料,销售的策略,产品的某些技术资料,财务会计的预测,原材料采购供应渠道,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等。对于这些公司秘密,在法律中有一些是要作为信息公开披露的,比如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予以公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供查阅;还有一部分内容由公司股东会同意视公司的需要作出披露,这里包含着一部分经营方面的资料。除了法律规定的和股东会同意予以披露的公司资料外,其他的属于公司秘密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都不得泄露。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是为保护公司合法利益所必须的。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也是由于每一个公司在市场经济中都有自己的秘密,或者说是对其竞争者有价值的资料,而公司秘密的主要泄露者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所以对此制定规则是有实际意义的。
离职后遵守保密协议,但有时间限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其他用人单位不得生产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并具有竞争力的兼职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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