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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不可以认缴,但可以分期到位,2年内缴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
认缴的出资是指公司设立时候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所承诺提供的资本数额;实缴的出资是指股东实际提供给公司的资本数额。公司增资是认缴还是实缴,这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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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现行制度下,它们在金额上又是相等的。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 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是应当一致的。
新公司法将过去实施多年的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有人认为认缴注册资本不需要缴纳或者几十年后缴纳,所以成立公司时认缴了巨额注册资本。一百万,一千万,几个亿的公司并不少见。其实这样做风险很大。无论什么样的注册资本制度,注册资本总是要实收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不改变公司股东和认缴出资额的责任规定,也不改变责任形式。股东或发起人应当按照自主约定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纳出资。股东或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股东或发起人未按约定缴纳出资,以实缴足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或公司本身可以追究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未足额出资的公司股东可以追加为执行人。公司依法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当立即补足注册资本。即使发起人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出资义务也不能免除。因此,在设立公司时,当事人应充分考虑风险,理性选择注册资本。
目前实务操作中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 在企业办理增资手续后,股东尚未交付出资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认缴出资款-XX股东 贷:实收资本 待股东的出资实际到帐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认缴出资款-XX股东 第二种: 在企业办理增资手续后,股东尚未交付出资款时,会计上不进行任何帐务处理。 待股东的出资实际到帐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一般都采用第二种做法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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