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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
犯罪嫌疑人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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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的情形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检察院不批捕是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但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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