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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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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将申请主体由“诉讼参加人”变更为诉讼中证据保全中的“当事人”及诉前证据保全中的“利害关系人”; 3、规定了证据保全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即参照适用第九章关于诉讼保全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刑事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有以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法条索引】:新民诉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旧民诉法第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任在解读】:旧民诉法中对协议管辖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上仅限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而不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类型纠纷,而只有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才包括其他财产权纠纷也可以约定协议管辖。此规定严重束缚了国内民事管辖案件的类型,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债权纠纷和物权纠纷,当事人不得协议管辖。修改后的民诉法则对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扩大,基本将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定移植到国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上来,大大扩展了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在客观上,给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选择权,尊重意思自治,是本次的修改的一大亮点。旧民诉法对协议管辖可选择的法院规定了五类,即给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时提供了五种选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为了方便诉讼,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并不在五类之中,但是为了符合法律规定,只能作出不是最理想的选择。修改后的民诉法在保留原有的五类法院之外,还增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这给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也符合协议管辖的初衷。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院是否能被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认定时,应由主张不同意见的双方提供证据说明理由,最终应由法院作出判断,判断协议管辖的法院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防止当事人胡乱协议管辖,滥用协议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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