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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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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协商处理,处理不了,可以保留证据,报警主张敲诈勒索犯罪。具体不清楚可以给我联系。
非法侵占公民财产数额达到20万的,是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可以对侵占人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该公司的复议申请是否在行政复议期限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由于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下落不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只能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12月19日,以公告形式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经过60日,即2003年2月19日,应为送达时间,也就是申请人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申请人2003年3月26日申请复议,应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期限内,同时申请人复议事项又属复议范围,因此,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该申请。本案事实比较清楚,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批准占用土地36740.1平方米,兴建建筑物,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土地法》,构成了非法占地。被申请人根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上述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因此,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维持了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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