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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由小包承担 1、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可以拨打12333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工资支...
1、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属于工亡。不是劳动关系的,属于雇工人身损害,可以要求房东与包工头来赔偿雇工人身伤亡损失。 2、赔偿包括: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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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搜集和保留真实的证据,比如欠款欠条、还款协议、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回单等,经多次催讨无效的话,就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两年内向法院起诉处理。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话,法院可能都不支持你的主张了。如果欠款人电话关机、短信不复、跑路了、玩失踪了,也要依法起诉。这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缺席判决,等找到被告人了,就可以申请执行。
您说的这种情况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认定工伤,如果小包头没有相应的资质,可以追索到该工程的承包方或发包方,你与小包工头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可以按人身损害来主张相应的损失,但这时会考虑你受伤过程中自己是否有过错,如果自己也有相应的过错,那么会减轻小包工头的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把工程或者业务承包给包工头,包工头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转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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