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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概念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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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标准有两种: 一种是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但此规定只适用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患纠纷; 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医疗事故等特殊案件外的所有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以下是关于商标权侵权管辖问题的回答 第一种观点认为,收货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主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以信息网络方式与销售商订立买卖合同,涉嫌侵权产品以物流方式交付给原告。不论是该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丙市,故丙市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货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但理由是:通过电商平台进行网络销售也是销售方式之一,原告从在网络上下单直至收到货物止,被告的整个销售行为才算完成,故收货地可视为整个网络销售行为的延伸地。收货地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故丙市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收货地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主要理由是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普通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应当按照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而本案中,作为原告住所地和收货地的丙市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故丙市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统一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20号在多数情况下能够实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尤其是裁判规则的统一,但是也有一些例外。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1、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法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而不适用法释〔2021〕20号的规定。原因如下: 首先,国家赔偿最终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是主权者的赔偿,不同于普通模式侵权赔偿。 其次,国家赔偿法是基本法律,在效力上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法释〔2021〕20号在误工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诸多方面存在计算标准上的差异,在支付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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