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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婚姻解除由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来实现的,无效婚姻解除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
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受理的离婚案件本身属于无效婚姻,此时应当怎么办呢?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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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等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离婚解除的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解决的是婚姻关系的效力问题,因此要首先对婚姻关系的效力作出认定。如果经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确属无效,则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婚姻自始无效,此时也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如果有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人民法院只就上述问题继续审理;如果经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合法有效,则人民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继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2、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3、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无效婚姻案件的处理,应当一律使用判决,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其他纠纷分别制作法律文书,且一审终审。对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书已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当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诉。而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请求法院进行调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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