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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
国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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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行业不同,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13%、11%、6%,无论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都保持不变。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中国的增值税设定了基本税率和低税率,以及出口货物的零税率。(1)是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提供加工、维修和维修服务的税率也为17%。这个税率通常被称为基本税率。(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这个税率通常被称为低税率。.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6、金属矿选产品。.非金属矿选产品。.视频产品和电子出版物。《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综合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每纳税年度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依法确定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余额。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月收入减去5000元后的余额;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营业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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