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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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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或者项目协调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项目完工报告,明晰产权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做好资产债务移交和登记等工作。贷款形成国有资产的,其产权管理、核算、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统计、报告等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财政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转贷协议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开展贷款和赠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等;(三)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效地使用资金;(四)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五)制定贷款偿还计划,筹措和落实还贷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六)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七)配合和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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