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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一般不能直接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仅在公司其他股东均已知道并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的,其才可以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的知情权的内容具体...
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用以下两种方法行使知情权 第一种方法:以名义股东行使知情权。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与名下股东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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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出资的当事人,可以确认其享有股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当然享有股权毋庸置疑,但其可否依据享有的股权行使包括股东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有知情权,与隐名股东相对的为挂名股东,因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和股东,故享有股东权利。在隐名股东和挂名股东内部产生争议和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以主张自己股东的身份和相应的权利。但是在处理隐名股东和第三方的外部关系时,第三方基于工商公开登记显示的信息与挂名股东转让股权,而这个第三方是善意的,则隐名股东不能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股东的身份对抗转让无效,也不能向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
(1)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较多,大多不直接管理公司。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的控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二)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阅读公司会计账簿、会计书及相关记录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详细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但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3)公司决议查阅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的组织。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4)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未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有权就相关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者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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