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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疗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
医疗保险省内转移 (一)、有接收单位的: ①在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正常参保缴费后,持填写完整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到新参保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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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去原社会保险的地方,发行社会保险证明书,即保险证明书,在这里发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就可以了。2、拿到保险证明书,加上自己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去接收地的社会保险局,发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联系方式。3、收到两封联系方式后,直接向原社会保险公司发送快递,原社会保险公司发出信息变更表。4、将信息变更表交给当地收到的社会保险局,如果你的保险证明书还在自己手里,也一起提交。
根据规程,投保人在跨统一地区流动之前,投保人或其所属用人单位应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营机构办理中止投保手续,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发行投保(合)证明书。转移地经营机构应核实投保人当地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发行投保证书。
根据规程,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到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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