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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可以起诉的。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1、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可以起诉对方,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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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显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位置至关重要,它影响到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后划分事故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件。在正常情况下,有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事故才能得到处理。只要符合条件,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提起诉讼。交通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的勘查、检验、情况和审查作出的有关结论,及时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作为处理事故的证明。
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是可以起诉的。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据的是国务院1991年9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依据该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都要求当事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提供该认定书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过程中事实上的“责任认定程序前置”.这就是律师所作出答复的依据。 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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