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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诉讼请求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确定,起诉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68条的规定确定,具体为:...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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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诉讼请求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确定,起诉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68条的规定确定,具体为: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7、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8、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9、其他请求。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增加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盖章X年X月X日《》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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