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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
1,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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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 2、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1)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的离婚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等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此处的“重大过错”主要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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