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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第206条:“法院按照审监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刑事诉讼再审抗诉程序是: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移送审判卷宗、检察卷宗至上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派员出席;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检察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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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如下: 1、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原为一审的,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2、原为二审或者提审的,应当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为终审判决。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规定: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符合申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3、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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