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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所需的法律知识包括哪些方面?

2024-12-19
医疗事故处理中,有关的法律知识包括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哪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当事人和机构包括: 1. 法院委托;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 3. 患者本人; 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 5. 医疗机构。 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包括: 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以下当事人预缴付: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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