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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违约,一般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裙式计算方法,赔偿损失。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定金责任。 五、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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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2、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3、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采购合同违约,会有这样几种方式:未能及时发货,货物数量或质量有问题;以及未能及时付款等违约情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比如可以针对性的约定延期发货按天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支付利息,质量有问题要求更换并支付违约金等等;未约定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等。
(1)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 (2)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违约金。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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