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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规定基本农田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改变使用。除非是荒地或者当地的水产养殖政策。《土地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
村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填埋集体鱼塘,无疑是违法行为。法律联系:《土地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业用地转让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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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私自将集体所有的鱼塘填平后转租(买卖)给金属回收公司,未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在程序上述违法的;而村委书记和村长在合同上签字,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与金属公司签署的合同也因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2、而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也是需要经过合法的手续,转为国有土地所得的补偿款,村民作为集体组织经济成员有权进行分享;若村委骨干将补偿款私吞,则又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建议及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院检举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法条参考: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 第228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这不是纠纷,耕地只有属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才称得上有主,当然这不是废地,承包家庭弄成废地了是违法行为,不经过政府批准私自挖地是违法行为,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是违法行为,村里没有权力改变土地用途。你所谓的承包鱼塘协议根本不是协议。如果动用法律解决,国土局不调查清楚事实,就可能放纵违法行为,导致处理结果违法,继而可能对你们家不利,也许本来“承包鱼塘”就不合法
这个事情他就不是个事情,本身这些土地和池塘都是属于集体所有的,没有说是属于哪一家的,就算之前的村主任或者是其他领导说你们可以用池塘的水进行灌溉,这只是一种方便或者说是一种合理的利用罢了,这个池塘只要不是你们家的你们家之前没有出任何对价给村委会的话,池塘本身就属于村集体财产,现在村委会为了集体利益,要建设停车场,这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你们家也没有任何权利阻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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