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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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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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