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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单位需要邮政服务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投递服务;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可以协商邮件投递地址。单位用户更称、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需要邮政服务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为其办理投递登记手续。对具备邮件投递条件的,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自办理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开始提供投递服务;对不具备投递条件的,可以协商邮件投递地址。单位用户更称、变更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或者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一)尚未设置信报箱的;(二)设置的信报箱因失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或者影响邮件安全的;(三)信报箱设置于门禁内,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投递邮件的;(四)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邮件,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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