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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首先,再审程序的启动意味着原审裁判“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但并非是必然。因此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等同于原审是错案。其次,引起再审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院和法官的自身原因所致,另一方面也存在当事人恶意诉讼的情形。如在原审中恶意隐瞒重要证据,在申诉审查阶段才将实情托出,企图通过再审程序故意拖延诉讼;再如,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上诉权,而是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因申诉程序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从而达到规避上诉费的目的。因此为了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依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要求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有两种案件除外:一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综上,你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金额,按照你方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如果再审程序支持了你公司的诉讼请求,那么原审中你方承担的诉讼费也会根据再审裁判的结果重新按比例分担。
所谓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提出申诉的期限法律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判决、裁定生效后,可以随时提出申诉,但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提出并不意味着立即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也就是说,上述司法机关在接受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诉后,应当审查其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据。如果审查结果认为申诉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则应当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否则,上述司法机关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驳回申诉。一般情况下,申诉人应当利息诉讼。但是,如果申诉人有大量事实和确凿的证据表明原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可以继续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投诉。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投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二)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真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判人员在审理此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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