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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应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应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停车场及公共建筑配建专用停车场未建设停车场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或未接入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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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停车场的单位应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应的手续。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以及在本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在停车场启用前15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停车场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备案意见改进设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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