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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无效一般表现为无权签订、显失公平、违背意志自由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一但被确认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 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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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因为政府的房屋主管部门向拆迁人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在行政程序执行中的高效率要求。
农村土地补偿款纠纷,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不找法院。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拆迁何处理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和土地被征收后,开发商将原本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出售给第三方。此时,如何处理拆迁补偿纠纷?当购房者与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在具体约定安置房的位置和面积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明确具体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二)出卖人出售标的房屋后,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的,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在成立前,应当保护买受人的权利。2、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的,应当分别处理:一是被拆迁人已经入住的,因为入住行为表明被拆迁人已经履行了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经接受交付并占有房屋,应当优先保护已经入住的被拆迁人;二、购房者已经入住的,应当优先保护购房者;三、未入住的,应当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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