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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津市所发布《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例 一、严格执行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按照津纪发〔2008〕3号文件规定...
出差有补助,国家有规定。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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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保险报销范围: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公务员为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户口后,也只是在本村挂靠,不属于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本村的集体利益分配; 2、如果当事人所述的情况属实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镇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市(县)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关于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指导意见》规定:(一)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为便于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管理,根据国家“三项补贴”改革政策要求和中央财政对农垦系统与地方有关补贴拨付渠道不同的实际情况,省内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分别按照国家下达补贴资金规模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研究制定补贴改革办法。(二)坚持“远近结合,平稳过渡”的原则,合理确定补贴依据。借鉴相关省区市改革思路,长远考虑待全省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国家部署,2020年末完成),以确权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保证合理合法耕地均能享受地力保护政策。目前,在土地确权工作未完成前,暂以2020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平稳过渡。(三)明确补贴标准。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2020年全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71,45元。其中,秸秆还田、施用农家肥等直接用于耕地地力提升的资金要达到每亩10元以上。(四)明确补贴对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考虑市县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对于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五)明确补贴兑付方式。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六)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集中使用机制。积极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试点,探索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集中部分资金,对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补助,促进全省农村实施深松整地、秸秆还田、施用农家肥等方法的面积达到2020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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