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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的生育规定

2021-03-10
近年来我国大力提倡“二孩”政策,在这一制度的影响下也使得因生育权纠纷所致的离婚案件大大增多。对于生育纠纷是否能申请离婚或赔偿各方有不同的看法,为了能更加深入的了解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生育权多加以了解。那么新婚姻法生育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做相关介绍。最新发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婚姻法本身没有进行修订。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由于职场竞争压力的增大,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对婚姻前途前途缺乏充分信心等原因,有些女性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起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有人称此解释剥夺了男方的“生育权”,对男方很不公平。以前,不少医院在给妻子堕胎前必须经丈夫同意,否则我们将不会给任何妻子堕胎。我们认为男方与女方都应该有权决定孩子是否出生。但这条解释并不能完全解释为剥脱了男方的“生育权”,应该说保护了女方的权益。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针对于本条的争议比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妻子未经丈夫的同意不能擅自中止妊娠,否则属于侵权责任法中的额“一般侵权行为”,或者为民法通则里的“违约责任”。在法律上权利与义务都是对等的,因此,男女双方都有生育的权利。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男方不得以生育权受到损害为由提起赔偿之诉。理由是:妻子为妊娠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其为抚养子女的成长付出了较丈夫更大的牺牲,因此,生育对女性利益的影响大于男性,不顾女性意愿而强制其生育早已为现代文明所不齿。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会实现。因此,《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权的问题发生冲突导致感情破裂,调解无效时,可判决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我们可以通过其司法解释获取到相关的信息内容,具体的内容如上文所介绍。生育本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事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在法律上对于女方的生育权虽然有所倾斜,但这并不意味着男性不享有生育权,故而因生育权发生纠纷时需要视具体情况公平公正的处理。

相关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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