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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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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准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准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①的名称或者姓名、国藉、主营业所或者住所;②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③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④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⑥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⑦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⑧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⑨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⑩合同使用的文学及其效力。
1、数量条款。此条款只要包括交货数量和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知道,尤其在农副产品的交易中由于这些货物的计量不易精确,故为避免争议,应在合同中对交货的数量规定一个机动幅度,也即溢短装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2、包装条款。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和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若无约定,则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同。同时,包装条款中须明确国际对运输标志的惯常做法以及订明包装费用由何方负担. 3、价格条款。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相当突出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主要有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三种方式。在贸易实务中,还应密切注意国际贸易术语的应用。 4、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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