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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强险的赔偿的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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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比例赔偿具体比例一般各省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会予以明确例如《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就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范围内,只分有责与无责,不分主次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摊 交强险,是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的驾驶者一方赔偿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比例,返还这个比例数额的钱款给这一方车辆的驾驶者 如果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因为乙方一定过错造成对方伤害(指: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双方都需要按过错比例互相赔偿对方的损失,然后由各自当初买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按自己赔偿的数额,按原来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比例来报销自己所赔偿的费用
1.保险条款中虽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赔偿医疗费”,但并没有列入“责任免除”一章,而是列入了“赔偿处理”一章,且没有用突出明显的字体标识。投保单虽载明告知了免责条款,但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提醒、说明了“赔偿处理”一章中的相关内容,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2.即便该免责条款被认定有效,也应当对非医保的医药费,参照医保标准减额赔偿,而不是全部不赔。3.因为交强险不区分医保和非医保,根据约定不明时应采取有利于被保险人进行处理的法律原则,我方有权要求交强险保额的1万元,全部计入非医保费用,而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是全部计入医保费用,显属不当。4.关于治疗糖尿病的费用,系伤者在治疗交通事故损伤时,必须对慢性病进行控制,有医生证明。故此项费用也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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