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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拆除。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地的房...
鉴定征地是否违法比较复杂强征也有合法的只要该做的都做到就不算违法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所以征收时必须经集体组织同意也就是村里开个会大家集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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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在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妨害土地征收的,政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强拆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归集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买卖是违法的,集体土地不可以买卖。农村土地属于集体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集体组织内部成员才可以,非集体组织成员只能租赁。
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择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公人员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如果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建设项目,应向土地所在地区、县级国土住宅管理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交土地申请。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住宅管理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查提交文件,资料齐全,接受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二)制定征地方案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部门提出的征集申请后,应自申请日起30天内制定各征集方案。征集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集土地方案4、征集方案(3)征集审查1、制作报告说明书:国土住宅管理局根据各征集相关方案制作建设项目用地报告书。2、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国土住宅管理局将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土地方案和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一起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查。3、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文件,资料审查同意后,报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征地审核与批复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2、征用土地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所需文件,资料及时送达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报告的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土地方案,按规定征用相关意见后30天内审查完毕。4、征用土地批准:农用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土地方案经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批准书后5天内批准。(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2、公告的实施: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3、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土地权利证明书到指定场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按计划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住宅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基准。(六)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1、批准的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应方案,由土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区、县国土住宅管理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用补偿登记情况,制定征用补偿、配置方案。(7)征收补偿、配置方案公告1、征收补偿、配置方案公告:征收农民集团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配置方案应当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庄,集团内书面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团所有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2、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实施:有关人民政府国土住宅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公告日起45日以征地所有权人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3、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意见: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意见不同或要求开庭的,应当在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住宅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5、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审查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住宅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查时,应具备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用情况,开庭的,应具备听证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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