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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根据《》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判断是否,得看权利要求怎么写的(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如果一个产品含有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有的技术特征,一般就可以判定为侵权了。注意这里,并不是一模一样才是侵权的,也不是说相似度有多少个百分比,是通过特征对比来判断的。比如一份一种伞,特征是伞的骨架可以弯折,那么无论是两折还是三折的伞,都会侵犯这个专利权。权利要求写得越宽泛,保护的范围越大,别人侵权的几率相对越大,当然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越大,新颖性可能就要经受更多的考验。比如,有人最先发明了伞,后来有人发明了可以折叠的伞,后来有人又在伞上面设置了防紫外线涂层,那么在第一个发明伞的人的专利有效期内,所有未经允许生产的伞都是侵权的,当然如果第一个人未经第二个设计折叠伞的专利权人的允许生产折叠伞的话,也是侵犯第二个人的专利权的,总之对于一个有效的专利权,任何人未经允许制造的产品含有专利的所有特征,就是侵权了。
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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