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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经营地址:处罚案由:违反 。我局已于某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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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1. 由于甲方的房屋被依法迁,甲方自愿将其回迁的楼房转让给乙方。乙方取得房屋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2. 上述房屋尚未施工,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处于预售阶段。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房屋的出售价格去开发商处挑选房屋的楼层及位置。 3. 根据开发商的要求,乙方自行支付房屋平均价格每平方米元(具体房款按所购楼层及位置具体核算)。除此,作为乙方还应当按所购买的楼房建筑面积另行支付给甲方每平方米元的酬谢金。 4. 乙方在挑选好房屋的楼层及位置后,支付给甲方酬谢金的三分之一待房屋主体结构完成后再支付三分之一基余的待楼房交付后十日内支付完毕。 5. 本协议所指的开发商开发的回迁楼房应当位于(具体位置由开发商提供)。如果回迁房屋位置不在上述地段,乙方有权利解除该协议,甲方应当退还已支付的酬谢金。 6. 乙方有权利在甲方与拆迁办结算完补偿协议后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甲方不得无故阻拦。如果需要甲方方面的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协助提供。 7. 如乙方不能与开发商直接签订购房协议或合同,以甲方名义签订购房协议,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8. 乙方如在本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无论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与否,将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法方式阻挠。 9.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甲方不得无故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违约,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及酬谢金外,还应当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 10. 本协议双方应共同执行,不得无故反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当支付对方10000元的违约金。 1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1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年月日
可以查询,但是也得法院调查后才有结果,没有结果你也查不到的。分析如下: 1、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申请强制执行立案之后,就有案号。一般立案通知书上就会有执行法官的名字,可以随时联系执行法官。如果法院暂时没有分配执行法官,可以过几天打立案庭电话查询执行法官联系方式。立案庭电话或者法院总机,在法院的网站上有联系方式。 2、执行法官往往是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束以后才会通知申请人。立案之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打执行法官电话询问。法院案件多,进度会比较慢。.比较快的方法是申请人自己向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这样执行法官确认之后,可以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就可以比较快地结案。扩展资料: 1、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 2、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 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4、清偿顺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所得的现金,应及时清偿债务。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时,则由人民法院执行员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分配,而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其顺序是:首先偿还所欠申请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其次偿还所欠国家的税款;然后偿还其他债务。 5、先满足上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再满足下一顺序申请人的债权。如果在同一清偿顺序内尚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则依各人债权数额的多少,按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债务人以后偿还。 6、执行收费:强制执行,是要收取费用(执行费)的,按照诉讼费的标准收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法院不会问申请人收费,等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要付费到法院。执行费上缴国库。 7、利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应当加倍支付利息。要是有生效的民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上面的财产都要计算利息的,一般是 2.12倍。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 指有关国家机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义务得到履行的程序。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例外:当场收缴、执行措施收缴。 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二)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 (1)出具罚款收据,统一的收据。 (2)罚款的缴付,一日交公。 (三)强制执行 1、执行措施第51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注意第三项是3而非3‰。.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例外。客观原因,依法不予强制执行。如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和批准,可暂缓或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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