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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有效凭证。借条需要真实合法。如果是伪造的借条,通过虚假诉讼侵犯当事人利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
1、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可以推翻之前判决结果、裁定结果的;2、原来的判决结果、裁定结果没有证据证明基本事实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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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再审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可以推翻之前判决结果、裁定结果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其他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间借贷案件再审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可以推翻之前判决结果、裁定结果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其他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利息裁判是经常碰到的问题。本案中针对利息的给付,产生的争议主要是:一、超付利息的问题;二、复利的处理。 一、超付利息的问题。债务人在已经付清借款本息后,又要求债权人就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予以返还的,大部分观点认为应不予支持[1]。理由主要是,借款本息已经支付完毕,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法院不宜主动调整。但若债务人尚未付清借款本息,前期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否应抵做本金,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予以调整,有的不予调整[2]。予以调整的要理由主要是,双方之间的债务并未全部清偿,超付利息系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超付利息应抵做本金。本案采用予以调整的审判思路。 二、关于复利的处理。实践中需要注意两点:1、复利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复利,应当认定有效,但是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3]。2、关于四倍利率的起算。法院认为,为有效打击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倾向,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应从最初的本金开始计算,总的利息不得超过四倍利率,《江苏省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亦持此种观点。 综上所述,合法的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应当予以保护是基本原则。但是对于超过法定限制的高利贷应当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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