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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发生纠纷时,应当准备民事起诉状,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材料,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保证金...
1、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口头租赁协议应提供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 2、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义务的情况。(1)承租人欠租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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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具有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应当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一般应当提供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租金收据、聊天记录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租赁合同关系的证据 (1)租赁合同、协议; (2)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 (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据; 2、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证据; (2)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迟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转租转借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证据; (3)出租房屋毁损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绝修缮的证据。 3、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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