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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行为人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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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般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会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人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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