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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导读: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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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控股股东与股东减持规定: 持有和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停止出售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和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上市公司发行的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减5%,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公告,自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公司法股东变更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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