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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有哪些法律条文

2021-11-13
(1)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照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莲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池塘、芦苇塘等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搬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2)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作物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如果多年生经济树木可以移植,建设单位应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然种植的树木,突然种植的建筑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和机电排灌设施、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和通信设施等附着物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3)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被征地单位,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从年产值的四倍开始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两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等建筑物的基础和无收入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个人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协商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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