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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区县燃气管理工作。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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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后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由单位燃气用户负责,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维护和更新。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费用计入燃气销售价格。居民管道燃气用户计量装置、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单位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经初审合格,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
本条例相关用语的含义是:(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汽车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具、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三)瓶组站,是指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和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等。(四)单位燃气用户,是指除居民燃气用户以外的各类机关、院校、部队、企业、事业和社会服务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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