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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因沉陷、缺失、损坏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水的,应当持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实施前已向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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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必须挖掘道路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缴纳道路挖掘费。
城市供电、供水、消防、燃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交通、治安监控、公交场站等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涵设置的各种设施(以下简称依附设施)依据相关规定,由各自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出资人自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三)擅自采集砂石、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者进行经营活动;(四)擅自在桥梁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牵拉、吊装、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六)修建影响城市桥涵设施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七)在桥涵上架设压力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天然气)管道,1万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桥涵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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