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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情形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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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的情形有哪一些呢,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了,那公司可以解散,或者说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一些事由出现了,公司也同样是可以解散。如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这个经营活动进入解散的阶段。会或者是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也是可以解散公司,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责令关闭或者是注销的,那么这个时候公司也是要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的困难,继续存续这个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的这个股东,他的表决权10%以上的这个股东,他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下,是机构他没有权利来裁决解散公司这个事情,他是要走法院这这个这条通道的,大家不要去这个走。
一、自愿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时;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须股东会特别决议,即由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二、行政强制解散: 公司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可能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续的资格。公司行政强制解散以前散见于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新公司法对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 三、司法强制解散: 司法强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条件下,通过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况。当发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动完毕后应办理注销登记,即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情形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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