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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如果你们夫妻双方在外地工作超过一年,可以在现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所需手续为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以及暂住地证明等。
夫妻双方均不在夫妻户籍所在地的,若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起诉时,需要在被告一方的经常居住地的提起诉讼,法院是会受理的,但是,需要提供被告一方在外地经常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如派出所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记录等。
这是法院的职责,你等法院通知就可以。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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