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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家庭生活而产生的,由夫妻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由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
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通常有两个:第一个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议。开庭时法官对于一方提供的借据,通常都会问另一方:这事儿你知道吗?法官的意图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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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看来,债务清偿遵循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当所支付的费用或所负债务为共同生活所需时,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所为,或是未经他方同意,他方也要负清偿责任。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带孩子去看病,或向双方应尽赡养义务的老人支付赡养费等等,另一方有负担清偿的义务。又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房,婚后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且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双方对房款有共同偿还之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会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如果该债务由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所负的债务,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应使用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承担清偿责任。
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规定: 1、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债务形成时间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关债务,首先要考虑的便是,债务形成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前形成的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人承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这里仍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虽然债务的形成在婚前,但若该借款系用于婚后生活,或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为购置财物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发生债务的原因债务的形成必然有其特有的原因存在。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债的成因的审查,主要是看债的发生是否因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债的发生不一定直接与家庭生活相关,比如,因一方投资需要借款。这时,如果该投资实际是家庭的投资行为,那么该债务就应当认定为。3.的效力性欠条的效力性审查同样是一个非常重要且直接的内容。欠条的效力性,首先表现的是,欠条是否系借款人本人书具;其次,欠条的内容是否完备,借款数额是否明确;第三,与借款人之间亲属关系,这涉及借款本身的真实性与否,以及借款事实的确认。在实践中,常发生的是借款人向其父母出具的,基于此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假如无配偶另一方的签字确认,此类借款不予认定。4.借款的使用方向有时,借款的事实虽然存在,但配偶借款后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是家庭投资,而是个人挥霍,或者是擅自资助与其没有义务关系的亲朋,或是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5.债务是否已清偿虽然有借款事实的发生,且借款也是因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夫妻双方对于借款事实都已知晓。但是如果该借款早已清偿或应当清偿的,一方只是凭借没有销毁的借条为多分共同财产,就不能确认。当然,配偶要承担的责任是,该笔债务已清偿或应当清偿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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