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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的责任;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2、提起诉讼;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维护股东经济...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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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之一。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包括两层意思: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的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以公司资产为限。
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的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如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6、依公司法第151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另,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监事由两种身份的人担任,一是股东,二是职工代表。
根据《公司法》,监事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你只是挂名,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一般不会承担责任。 如果碍于情面,那么身份证复印件上应注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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