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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可以自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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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该结论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法律规定为《工伤保险条例》,内容包括: 1、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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