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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批准的事项,XX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有关重大事项,XX应当在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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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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