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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但是在其他的一些法律或者司法实践才可以看到对重婚罪的解释,大体上是解释重婚罪不仅包括登记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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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仍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后,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 (2)与配偶登记结婚的,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八条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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