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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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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审查的条件要求:《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等待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3)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4)拘留期满,案件未结束,需要等待审查的;等待审查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追加刑罚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拘留期满,案件未结束,需要接受保释审查。等待审查,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下列情况可申请保释审查:(1)有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有期徒刑以上,有可能受到保释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3)应逮捕的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未满一岁婴儿的妇女;(4)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申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6)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中起诉,需要在二审期间进行审查,有效审查,或者有必要起诉的审判结束后,有可能无法起诉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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