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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捡拾来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以下量刑标准您可以作为参考:,【、】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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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1)从拾银行卡后到取出银行卡内现金过程中,一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柜台取款,使银行工作人员陷入了认识错误 (3)拾银行卡后冒名取款行为侵害了金融机构正常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对被害人合法拥有的私有财产所有权造成了损害。
捡到信用卡并取钱的,如果达到一定金额的,算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为五千元以上。这种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种情形,因此达到五千元的标准就构成了诈骗数额较大,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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