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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的方式有哪些《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
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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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罚金的执行方式有: 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3.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 4.对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 (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 (三)随时缴纳。对于不能一性足额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缴纳罚金,不受刑罚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对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从而更好地发挥罚金刑应有的惩罚作用。 (四)减免缴纳。在判决生效后,由于不可抗力之类的原因(天灾人祸等等),按原判决数额缴纳确有困难,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无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拘留的日期不得抵消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拘留日期不得抵消刑期。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地方执行。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立功的,可以减刑,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的,也可以获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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